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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1/P-2/P-3 非凡能力签证

 

 
P-1 签证的资格标准

 

P-1 签证适用于长期且连续地被国际公认杰出的运动员或运动队。长期被国家认定为优秀的娱乐公司也有资格。 P-1 签证可以根据团队的专业知识签发。

在娱乐公司的情况下,希望获得 P-1 签证资格的每位表演者必须至少是该集团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一年,尽管其中高达 25% 的人可以免除这一年要求,如果需要的话。在特殊情况下也可以免除此要求,即由于疾病或其他意外情况,关键表演者无法旅行。

 

一年的要求仅适用于表演者。它不适用于支持人员。它也不适用于为马戏团工作的任何人,包括表演者。

 

“运动员”的定义

要获得 P-1 运动员资格,个人或团队必须在这项运动中享有国际公认的声誉。申请人需要通过与美国主要体育联盟、团队或国际体育赛事签订合同,以及以下至少两项来向移民当局证明这一点:

 

  • 申请人或团队先前参与美国主要体育联盟的证明

 

  • 与国家队一起参加国际比赛的证明

 

  • 以前在美国大学参加校际比赛的重要证明

 

  • 美国主要体育联盟或体育管理机构官员的书面声明,准确解释个人或团队如何获得国际认可

 

  • 体育媒体或公认专家关于个人或团队的国际认可的书面声明

 

  • 证明个人或团队在国际上排名的证据,或

 

  • 证明个人或团队在这项运动中获得了重大荣誉或奖项。

 

“艺人”的定义

P-1 签证不适用于个人演艺人员,仅适用于具有国际声誉的团体成员。该团体必须定期表演至少一年,并且其 75% 的成员必须与该团体一起表演至少一年。

当美国雇主代表申请人向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 (USCIS) 提交请愿书时,雇主必须提供该集团持续国际认可的证明,如其提名或获得重大国际奖项所示或奖品,或以下至少三项:

 

  • 证明该团体已经或将在具有杰出声誉的作品或活动中担任主角或担任主角

 

  • 评论或其他已发表的材料表明该小组已取得 国际认可和赞誉在该领域的杰出成就

 

  • 证明该团体已经并且将在具有杰出声誉的组织的制作或活动中担任主角或担任主角

 

  • 大票房收入或收视率证明,表明该集团有重大商业或广受好评的成功记录

 

  • 证明该团体已获得组织、评论家、政府机构或其他公认专家的重大成就认可,或

 

  • 证明该集团获得高薪或其他可观的报酬。

 

 

 

P-2 签证:互惠交流计划的参与者
 

P-2 签证适用于艺术家或演艺人员,无论是个人还是作为团体的一部分,他们来美国根据美国与一个或多个其他国家之间的互惠交流计划进行表演。包括所有必要的支持人员。申请人需要通过提供正式的书面交换协议来证明该计划的合法性。此外,美国的工会必须要么参与了交易所的谈判,要么已经同意。

 

被交换的美国个人或团体必须具备与来美国的个人或团体相当的技能和就业条件。

 

P-3 签证:文化独特的群体
 

P-3 签证适用于单独或作为团体的一部分来到美国的艺术家或艺人,以开发、解释、代表、教授或指导一个被认为具有文化独特性的项目。该程序可能具有商业或非商业性质。

P-3 申请人必须来美国参加一个或多个文化活动,以促进对艺术形式的理解或发展。此外,雇主必须代表申请人提交:

 

  • 来自公认专家的声明,表明该人或团体在表演、展示、指导或教授独特或传统艺术形式方面的技能的真实性,并显示该人或团体技能的知识基础,或

 

  • 证明个人或团体的艺术形式在文化上是独特的,如报纸、期刊或其他出版材料中的评论所示,并且表演将在文化上是独特的。

 

P-3 外籍人士的基本支持人员也应申请 P-3 类别下的分类。 P-3 支持人员的文件应包括:

 

  • 来自具有申请人技能领域专业知识的劳工组织的咨询

 

  • 一份陈述,说明为什么支持人员过去是必不可少的、关键技能以及与主申请人相处的经验,以及

 

  • 申请人与雇主之间的书面合同副本或口头协议条款摘要。

 

:P签证持有者可以为其配偶和21岁以下未婚子女申请P4家庭签证。 P4家庭签证持有者可以不从事工作,但可以上学或上大学在美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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